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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保利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合同

此合同及告知项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合同,包含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健康告知及重要告知声明、投保提示书、领取声明;第二部分是招财宝客户特别声明,请客户仔细阅读。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利来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4年3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EVLSP。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释义1。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释义2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如果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但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全残释义3,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释义4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8的机动车释义9;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10、跳伞、攀岩释义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释义12、摔跤、武术比赛释义13、特技表演释义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释义15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释义16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交纳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纳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每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数、时间及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第五部分  保单费用的收取

第十四条  保单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

 

第六部分  个人账户权益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

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我们至少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个人账户价值将在结算期末按照我们当时宣告的结算利率累积利息。我们宣告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我们将按照日复利方式将该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释义17,并按照该日利率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在对应结算期间内的累积利息。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至少每月公布一次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该结算利率在结算期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该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将不低于保证利率。

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第十七条  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2.5%。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如果在尚未宣告结算利率的结算期间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结算时,我们将使用保证利率按照该结算期间的经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计算累积利息。

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您可随时申请从个人账户中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领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1年

3%

第2年及以后

0%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及交费凭证;

3、 您的身份证明;

4、 若委托代理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证明书,您的身份证明;

5、 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九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本合同原件;

三、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差额。我们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第1年

3%

第2年及以后

0%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八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并扣除您累计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知悉合同状态的权利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18后的45日内向您寄送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释义19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当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我们,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话变更等我们认可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部分  释义

释义1、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释义2、本合同生效日 : 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释义3、全残 : 是指被保险人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

  •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的是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者。
  •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释义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有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释义5、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释义6、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释义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释义8、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释义9、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释义10、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释义11、攀岩 :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释义12、探险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释义13、武术比赛 :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释义14、特技表演 :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释义15、保险事故 :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释义16、医院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释义17、日利率 : (1﹢年利率)1/365﹣1
释义18、保险合同周年日 : 是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释义19、本公司 : 是指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北大方正人寿保利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全残,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2)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须知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必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并经我们同意。

(四)保单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

二、个人账户的权益

个人账户: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

个人账户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至少每月公布一次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该结算利率在结算期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该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将不低于保证利率。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保证利率: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2.5%。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如果在尚未宣告结算利率的结算期间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结算时,我们将使用保证利率按照该结算期间的经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计算累积利息。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您可随时申请从个人账户中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领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1年

3%

第2年及以后

0%

 

三、犹豫期和退保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于收到相关证明资料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差额。我们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合同期间

退保费用比例

第1年

3%

第2年及以后

0%

 

四、主要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万能产品的投资目标是以稳健增值中实现较高收益率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为客户提供超越最低保证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法规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目前北大方正人寿在万能产品中的可投资品种包括:

(1)银行存款

(2)政府债券

(3)金融债券

(4)可回购政府、企业债券

(5)企业债券

     1)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

     2)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万能险投资账户总资产的80%,并以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30%为上限

     3)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6)通过委托方式投资保监会认可的金融产品

     1)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

     2)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万能险投资账户总资产的80%,并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为上限

     3)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产品持有量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7)共同基金

     1)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万能险投资账户总资产的80%

     2)投资单个基金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三)资产配置

万能险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如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及金融产品等,以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作为最低保证收益率的基础。在固定收益类证券和金融产品选择上,我们优先配置期限适中、流动性较好、收益相对较高的债券及金融产品,以期望为客户带来更高的回报。与此同时,我们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配置一定比例的股票型共同基金,在结合宏观经济分析和股票市场的风险回报的基础上,依据公司制定的基金选择标准挑选优质基金,以期望帮助客户分享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此外,在特定市场状况下,从实现总体投资目标的角度考虑,我们可能会配置必要的现金以等待合适的投资机会。

五、投保示例

示例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30周岁的利益演示表  (单位:元)

保单年度末 年末年龄 保险费 初始费用 当年度保费进入个人账户金额 结算利率(高) 结算利率(中) 结算利率(低)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累计已交保险费 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全残保险金 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全残保险金 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全残保险金 现金价值
1 31 100,000 – 100,000 – 100,000 106,000 111,300 102,820 104,500 109,725 101,365 102,500 107,625 99,425
2 32 – – 100,000 – – 112,360 117,978 112,360 109,203 114,663 109,203 105,063 110,316 105,063
3 33 – – 100,000 – – 119,102 125,057 119,102 114,117 119,823 114,117 107,689 113,073 107,689
4 34 – – 100,000 – – 126,248 132,560 126,248 119,252 125,215 119,252 110,381 115,900 110,381
5 35 – – 100,000 – – 133,823 140,514 133,823 124,618 130,849 124,618 113,141 118,798 113,141
6 36 – – 100,000 – – 141,852 148,945 141,852 130,226 136,737 130,226 115,969 121,767 115,969
7 37 – – 100,000 – – 150,363 157,881 150,363 136,086 142,890 136,086 118,869 124,812 118,869
8 38 – – 100,000 – – 159,385 167,354 159,385 142,210 149,321 142,210 121,840 127,932 121,840
9 39 – – 100,000 – – 168,948 177,395 168,948 148,610 156,041 148,610 124,886 131,130 124,886
10 40 – – 100,000 – – 179,085 188,039 179,085 155,297 163,062 155,297 128,009 134,409 128,009
15 45 – – 100,000 – – 239,656 251,639 239,656 193,528 203,204 193,528 144,830 152,072 144,830
20 50 – – 100,000 – – 320,714 336,750 320,714 241,171 253,230 241,171 163,862 172,055 163,862
25 55 – – 100,000 – – 429,187 450,646 429,187 300,543 315,570 300,543 185,395 194,665 185,395
30 60 – – 100,000 – – 574,349 603,066 574,349 374,532 393,259 374,532 209,757 220,245 209,757
35 65 – – 100,000 – – 768,609 807,039 768,609 466,735 490,072 466,735 237,321 249,187 237,321
40 70 – – 100,000 – – 1,028,572 1,080,001 1,028,572 581,636 610,718 581,636 268,506 281,931 268,506
45 75 – – 100,000 – – 1,376,461 1,445,284 1,376,461 724,825 761,066 724,825 303,790 318,980 303,790
50 80 – – 100,000 – – 1,842,015 1,934,116 1,842,015 903,264 948,427 903,264 343,711 360,897 343,711
55 85 – – 100,000 – – 2,465,032 2,588,284 2,465,032 1,125,631 1,181,913 1,125,631 388,877 408,321 388,877
60 90 – – 100,000 – – 3,298,769 3,463,707 3,298,769 1,402,741 1,472,878 1,402,741 439,979 461,978 439,979
65 95 – – 100,000 – – 4,414,497 4,635,222 4,414,497 1,748,070 1,835,474 1,748,070 497,796 522,686 497,796
70 100 – – 100,000 – – 5,907,593 6,202,973 5,907,593 2,178,414 2,287,335 2,178,414 563,211 591,372 563,211
75 105 – – 100,000 – – 7,905,692 8,300,977 7,905,692 2,714,700 2,850,435 2,714,700 637,221 669,082 637,221
76 106 – – 100,000 – – 8,380,033 8,799,035 8,380,033 2,836,861 2,978,704 2,836,861 653,152 685,810 653,152

 

重要声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它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上表所涉及的演示利率中,结算利率(高)为年利率6.0%,结算利率(中)为年利率4.5%,结算利率(低)为年利率2.5%。

·上述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时交纳的保险费。

·上述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差额。

·上述身故/全残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合同年度末不幸身故或全残时我们将给付的金额。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10日)后就可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领取或退保,合同生效后1年内(含1年)如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退保时需收取费用为领取部分/账户价值的3%,1年后我们将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退保费用。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与重要告知声明:

健康告知:

  • 被保险人未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疾病:多发性硬化、癫痫、帕金森氏病、脊髓疾病、脑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膜炎、精神病、冠心病、心肌病、心内膜炎、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肾功能衰竭、多囊肾、白血病、癌症、肿瘤、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脑外伤后综合症、职业病、智能障碍、任何身体残障或缺陷。
  • 被保险人未计划前往中东地区、非洲、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危险地区旅行、工作或居住。平时未参加高风险运动,比如飞行、跳伞、潜水、赛车、攀岩、拳击等。
  • 被保险人未曾被任何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收额外保险费或限制保障利益。未发生过重大疾病或全残理赔。
  • 被保险人未有酒精、药物滥用成瘾史以及使用毒品、镇静剂及其它违禁药物。

 

重要告知:

  • 本保险保障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
  • 请您仔细确认您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我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以免因无法及时收取公司信件、短信等信息而给您带来损失。
  • 本保险在保费支付成功次日发送电子保单,请务必正确填写电子邮箱及手机号码,并注意查收相关信息。
  • 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882。
  •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你所交的保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 请您了解我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是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山东省和湖北省。在前述地区常住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获得更便利的保险服务。
  • 该产品默认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将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自动退至您的支付宝账户。

声明:

  • 本人已阅读保险产品的条款,了解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费用等内容,本人愿意根据全部条款的约定投保。
  •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并愿意承担因提供的信息不实、不全或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所有后果。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选择了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业务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业务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业务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业务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陆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您通过银行或邮政等网点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是产品的经营主体并依法承担保险责任,银行、邮政等网点仅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销售渠道。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险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险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险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业务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业务人员进行解释。保险公司有权对附加险种进行续保审核,并可以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是否继续接受您的投保等。具体情况以合同条款规定为准,请认真关注。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险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 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 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业务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业务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 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业务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业务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业务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向您收取保险费,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险费专用发票,或先开具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暂收收据,再于一定时间内或应投保人要求开具正式保险费发票,替换暂收收据。

如果您发现业务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上海保监局021-38656624 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021-63155989-819
四川保监局028-86268325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028-86761228
青岛保监局0532-85703900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0532-85935790
江苏保监局025-86793909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025-84791449
湖北保监局投诉电话027-88937744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027-88937805
山东保监局投诉电话0531-86123966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0531-82907242
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0531-87905920 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0535-6247039
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0536-8266640 临沂市保险行业协会0539-7161228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882

 

领取声明
本人同意北大方正人寿在合同生效满1年时将万能险账户资金全部转回支付账户。

招财宝客户特别声明

声明人为保险公司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声明人知晓并同意,一旦在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以下统称“招财宝平台”里使用变现公司或类似功能后,为保护第三方利益,声明人所持保单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直至保单解冻为止,声明人同意并自愿接受下列限制条款:

1、声明人同意授权招财宝平台指令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冻结和解冻等保单处置行为。保单冻结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声明人不得领取保单利益、保险金等;保单解冻是指声明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自确认解冻之日起不再受到保单冻结的限制。

2、声明人自愿放弃退保权利,在保单冻结期间内不得提出退保及保单贷款;因保单产生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生存金、满期金等)及保险金,声明人同意不办理任何账户领取业务,并档期自动续保的权利。

3、对于保单及保单利益,保险金耳朵具体处置,声明人授权由招财宝平台向保险公司发出指令,保险公司依据招财宝平台的指令,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单及保单利益、保险金进行相应处理,招财宝的指令视同声明人做出。

4、声明人的行为若与招财宝平台的指令冲突,声明人同意以招财宝平台的指令为准。保险公司依据招财宝平台的指令或者本声明书作出的任何处理,并不构成对声明人的违约。

5、在保单冻结期间内未获得招财宝平台同意之前,声明人不能变更支付宝账户,否则产生的损失自愿负担。

6、声明人同意、本声明书系为第三方利益由声明人自愿作出,声明书中的限制条款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权利限制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

7、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您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还款来源通过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则您同意本合同受益人应为或即时变更为与您达成融资交易的借出人。若受益人为多人时,借出人为第一顺序受益人。若借出人为多人时,借出人按照借出金额比例享有受益权。借出人信息以您和借出人签署的留存在招财宝平台的协议为准。

8、本声明书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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