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E-Mail*
密码*
确认密码*
忘记
忘记密码? 请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地址。 您将收到一个链接,并将通过电子邮件创建一个新的密码。
相关链接: http://
显然是上咸鱼把寿衣卖掉,还可以落几十……
天哪 寿衣很贵的呀!
同样的经历:口气很差地让我修改评价被拒,然后他们是这样的:呼死你(中秋不停):短信轰炸机连续一周:我感觉淘宝在消费者权益维护这条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说下亲身经历:5月初在帮太太在淘宝上买了一双夏天穿的凉鞋,是国内一牌子商家写有“专柜正品,假一罚十”,我们信了,买下来。收货后,拿去实体店对比,是假的。给了商家中评。第二天,商家电话狂骚扰,用各种不同归属地的号码打过来。(我都有电话录音)1.骂脏话XXXX2.人身威胁,要开车撞死我。因为商家跟我同一城市,对我的地址很清楚。3.承认是假货。去淘宝客服投诉,没有结果。电话录音提交上去了,商家否认说从来没有联系过我。那个电话录音也不能证明是他们打的,因为都用的是外地的号。
我跟太太都觉得太可笑了,商家卖了假货,居然还可以这么嚣张,而且还治不了他!
餐馆可以拒绝衣冠不整的客人入内,或者将喧哗的恶客赶出去。这些客人行为当然不违法,但是与餐馆的服务契约相违背,餐馆有权行使以上强制行为。
但是上面事例中,淘宝上商家没有这种拒绝服务的权力,面对这些恶客商家毫无办法,这是不合理的。 大家讨论只关注在新闻中出现的两方人物,细细想来,其实淘宝现在的评价机制才是罪魁。 淘宝只记录各种评价的数目(以及比率)而毫不考虑各种偶然情况对商家整体评价的影响,十分不科学。
这直接导致商家病态的重视差评,出现上面事件不在今日,也在明日。
更好的办法应该是,将简单的好与差,改为分值评价(1到5 或 1到10),用算法排除恶意/无效评价,让商家注意力从一个两个的孤立购买评价中脱离出来,转而注意长期的口碑。
商家行为当然违法。寄送寿衣的行为,明显是在诅咒消费者“早死早超生”的恶劣意图,同时更是对于消费者精神和人格尊严的极大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当地或者商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举报或投诉。
同时,由于商家故意寄送寿衣,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法律上归在名誉权内),可以依据名誉侵权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由于商家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的精神损害,如神志恍惚、精神衰弱等精神损害的,还可以同时要求商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PS:相关法律条文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姓名*
网站
评论*
评论 ( 6 )
显然是上咸鱼把寿衣卖掉,还可以落几十……
天哪 寿衣很贵的呀!
同样的经历:

口气很差地让我修改评价被拒,然后他们是这样的:




呼死你(中秋不停):
短信轰炸机连续一周:
我感觉淘宝在消费者权益维护这条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说下亲身经历:
5月初在帮太太在淘宝上买了一双夏天穿的凉鞋,是国内一牌子
商家写有“专柜正品,假一罚十”,我们信了,买下来。
收货后,拿去实体店对比,是假的。给了商家中评。
第二天,商家电话狂骚扰,用各种不同归属地的号码打过来。(我都有电话录音)
1.骂脏话XXXX
2.人身威胁,要开车撞死我。因为商家跟我同一城市,对我的地址很清楚。
3.承认是假货。
去淘宝客服投诉,没有结果。电话录音提交上去了,商家否认说从来没有联系过我。那个电话录音也不能证明是他们打的,因为都用的是外地的号。
我跟太太都觉得太可笑了,商家卖了假货,居然还可以这么嚣张,而且还治不了他!
餐馆可以拒绝衣冠不整的客人入内,或者将喧哗的恶客赶出去。这些客人行为当然不违法,但是与餐馆的服务契约相违背,餐馆有权行使以上强制行为。
但是上面事例中,淘宝上商家没有这种拒绝服务的权力,面对这些恶客商家毫无办法,这是不合理的。 大家讨论只关注在新闻中出现的两方人物,细细想来,其实淘宝现在的评价机制才是罪魁。 淘宝只记录各种评价的数目(以及比率)而毫不考虑各种偶然情况对商家整体评价的影响,十分不科学。
这直接导致商家病态的重视差评,出现上面事件不在今日,也在明日。
更好的办法应该是,将简单的好与差,改为分值评价(1到5 或 1到10),用算法排除恶意/无效评价,让商家注意力从一个两个的孤立购买评价中脱离出来,转而注意长期的口碑。
商家行为当然违法。寄送寿衣的行为,明显是在诅咒消费者“早死早超生”的恶劣意图,同时更是对于消费者精神和人格尊严的极大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当地或者商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举报或投诉。
同时,由于商家故意寄送寿衣,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法律上归在名誉权内),可以依据名誉侵权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由于商家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的精神损害,如神志恍惚、精神衰弱等精神损害的,还可以同时要求商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