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本保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投保须知
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犹豫期及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3、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a)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b)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四、中途急需用钱的处理
购买本产品且本合同生效后,若您中途急需用钱,可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以解燃眉之急。
1、解除合同
如您于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一部分“投保须知”项下“犹豫期及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之相关规定;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五、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六、保单账户价值
1、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2、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起的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0%。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3、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本公司规定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进行累积。
4、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交纳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数额等额减少;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七、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您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本产品收取的初始费用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0%,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目前,本合同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0元。我们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30元/月。
3、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如下表:
保单年度 | 第1保单年度 | 第2保单年度 | 第3保单年度 | 第4保单年度 | 第5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9% | 0% | 0% | 0% | 0% |
八、投资账户的运作
1、资金运用
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万能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2、投资目标
我们以积极稳健的账户长期配置策略,满足万能产品的资金安全要求与最低保证利率约定;在保障账户流动性要求的良好管理与匹配的基础上,争取适合账户和资本市场环境的投资回报,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增值服务。
3、投资策略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持续、深入的动态分析与把握,在账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依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情况,合理配置账户资金,追求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和优化收益,以达成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
九、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万能保险财务报告及万能保险业务年度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每月在泰康在线网站(www.taikang.com)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我们在每个保单年度结束后,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投保人寄送一次万能保险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可了解其万能保单账户的信息。
十、保险利益演示
30岁的王太太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10万元进入王太太名下的保单账户。则王太太名下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和现金价值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 年度末年龄 |
趸交 保险费 |
费用 | 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 |
初始费用 | 保单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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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 | 100,000 | 0 | 0 | 100,000 |
2 | 32 | – | – | 0 | – |
3 | 33 | – | – | 0 | – |
4 | 34 | – | – | 0 | – |
5 | 35 | – | – | 0 | – |
接上表
保单年度 | 年度末保单账户价值 | 年度末身故给付 | ||||
投资 收益 演示 (低) |
投资 收益 演示 (中) |
投资 收益 演示 (高) |
投资 收益 演示 (低) |
投资 收益 演示 (中) |
投资 收益 演示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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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2,500 | 104,500 | 106,000 | 102,500 | 104,500 | 106,000 |
2 | 102,500 | 105,545 | 108,650 | 102,500 | 105,545 | 108,650 |
3 | 102,500 | 106,600 | 111,366 | 102,500 | 106,600 | 111,366 |
4 | 102,500 | 107,666 | 114,150 | 102,500 | 107,666 | 114,150 |
5 | 102,500 | 108,743 | 117,004 | 102,500 | 108,743 | 117,004 |
接上表
保单年度 | 若在年度末退保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
投资 收益 演示 (低) |
投资 收益 演示 (中) |
投资 收益 演示 (高) |
投资 收益 演示 (低) |
投资 收益 演示 (中) |
投资 收益 演示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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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3,275 | 95,095 | 96,460 | – | – | – |
2 | 102,500 | 105,545 | 108,650 | – | – | – |
3 | 102,500 | 106,600 | 111,366 | – | – | – |
4 | 102,500 | 107,666 | 114,150 | – | – | – |
5 | 102,500 | 108,743 | 117,004 | 102500 | 108743 | 117004 |
注:
1、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以上保单账户价值已经扣除了保单管理费;
3、以上演示采用的假设结算利率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假设结算利率 | ||
低 | 中 | 高 | |
第1保单年度 | 2.50% | 4.50% | 6% |
第2保单年度 | 0% | 1% | 2.50% |
第3保单年度 | 0% | 1% | 2.50% |
第4保单年度 | 0% | 1% | 2.50% |
第5保单年度 | 0% | 1% | 2.50% |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 险费………………………………………………………………1.4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选择转换年金的权利 ……………………………………………..5.7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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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旺财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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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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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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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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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3)。自我们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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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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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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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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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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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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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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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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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险金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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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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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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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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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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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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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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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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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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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诉讼时效 |
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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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险费的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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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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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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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账户设立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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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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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费用收取 |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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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费用 |
您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收取的初始费用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0%,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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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管理费 |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目前,本合同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0元。我们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30元/月。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全额支付本合同保单管理费时,我们按保单账户实际余额扣除该期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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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保单账户结算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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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利率 |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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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利息 |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本公司规定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进行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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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起的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0%。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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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退保费用 |
您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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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在本合同期满前,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期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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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金价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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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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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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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规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第二个阶段为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我们不收取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且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本合同2.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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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对前述材料以及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是否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复效的,自您全额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复效的,本合同不能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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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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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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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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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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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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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会在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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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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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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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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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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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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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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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 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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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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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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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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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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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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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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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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