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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开户开户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委托服务网站:http://www.xyamc.com

客服热线:400 606 6188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向本公司直销系统发起的办理基金账户类或交易类业务的行为。

2、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号。

5、认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基金转换: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1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2、增开交易账户: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后,如需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应首先增开交易账户。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号、账户信息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基金分红方式、交易查询、交易撤销等。

 

第三条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能够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本公司追索。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由于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9、其他可能导致甲方风险或者损失的事项。

 

第四条甲方承诺:

 

1、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本公司追索。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均应被视同为甲方本人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

4、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须按照乙方的规定开立基金账户。开立乙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法投资者,并符合《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开户条件。

5、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的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甲方有权且仅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基金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否则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8、甲方应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网上交易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的,均被视为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包括投资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员),并应定期更换甲方的密码。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一旦甲方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其从事网上交易所须的账号和密码已经或可能被第三方获取或使用,应立即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因甲方怠于行使通知义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1、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乙方网站或其网上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甲方对其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的各项网上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3、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符合乙方网上交易要求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

15、甲方已知悉并理解在招财宝购买的基金在封闭期间可在资产中选择“到期赎回”或“到期续期”。如封闭期期间不做选择,则默认在封闭期结束后将资金自动赎回至余额宝,如果余额宝账户因为各种原因关闭或者注销,则资金将回到支付宝余额账户。若选择“到期续期”,则基金份额及收益将折算为每份1元人民币的基金份额,并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6个月)。

 

第五条乙方承诺:

 

1、乙方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等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执行有权机关的指令或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而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六条提示条款:

 

1、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甲方须与乙方通过网上方式签订本协议。签订指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点击本协议下方的“同意”字样,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页面指引,进入相关通道开通网上交易。

2、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

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手段,须依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3、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网上转账或支付等渠道费率的变化或乙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有可能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以上。

5、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网上交易的密码、电话委托的交易密码、直销中心柜台交易密码为同一密码,甲方若修改其中任一密码生效后,其余密码也同时变更。

6、委托提示

a)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投资者发起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

7、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基金当日交易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工作日下午15:00(认购期认购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7:00),如甲方在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或在15:00后进行资金支付,则其交易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甲方提交交易申请和资金支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8、赎回方式提示

甲方在招财宝平台持有乙方合享A基金产品满6个月后,本金和收益将自动赎回至投资者的余额宝账户。甲方在基金运作周期内修改到期方式为“到期续期”的除外。

 

第七条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

2、战争、暴动、罢工等人为事件;

3、第三方服务中断或迟延,包括但不限于停电、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堵塞、停止或迟延提供服务等;

4、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随时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乙方修改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对网上交易服务内容的调整,无须得到甲方的认可,且自调整之日即可立即生效。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d) 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e) 乙方不再作为甲方所持有或所要认购/申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f)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g)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自甲方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可选项)、定额定投(可选项)、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基金净值、分红提示、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

(六)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以上服务内容涉及收费的,请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详见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首页-客服中心-服务指南相关内容,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6066188、021-61809600垂询。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联系电话:021-50121020,传真:021-5012105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邮编:20013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销售人员姓名: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湧

网址:www.xyamc.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61 9600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21-2089 208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邮编:200120

投资人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已知悉上述情况,并已了解投资基金产品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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