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在线理财计划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保险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您本人承担。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弘康在线理财计划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产品特征】
专家团队,专业配置
弘康专业化的投资团队为您保驾护航,致力于为您带来优异理想的投资回报。团队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平均工作年限在8年以上,团队规模和综合实力已经跻身保险行业第一梯队。
稳健收益, 安心理财
我们为您提供多个不同特征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账户,各投资账户均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您的投资计划到期前您将享受该类固定收益资产稳定的投资回报,让您的理财更加安心。
操作透明,值得信赖
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为您公布投资单位价格及年化收益率,让您明明白白掌握投资状态,随时了解投资信息。一切透明操作,值得信任。
部分领取,人性选择
如果需要资金周转或将资金投入其他投资渠道,亦可随时申请部分领取,灵活方便,凸显人性,让您的财富投资更具弹性。
【购买提示】
年龄限制:出生满30天-70周岁(含)
购买方式:趸交,1千元起售。
保险期间:6年
【犹豫期及退保】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终止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投资账户价值扣除本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第一保单年度内为账户价值的105%,第二保单年度及以后为账户价值的100%
满期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的100%
(注: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运作原理】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详见“弘康在线理财计划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中第4条第4.1款”, 您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账户以及确定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我们将您在投保时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保单生效日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您有追加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和退保的权利。
【账户说明】
账户类别 |
投资范围 |
资产配置 |
投资风险 |
增利灵活型投资账户
|
本投资组合投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银行存款、债券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80%,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50%,债权类集合信托计划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45%,债券基金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10%,货币基金、银行短期理财、债券回购等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40%。资产组合中,剩余期限在3年以下的中高评级债券、债券基金及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5%。 |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增利180投资账户 | 本投资组合投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银行存款、债券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80%,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70%,债权类集合信托计划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70%,债券基金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10%,货币基金、银行短期理财、债券回购等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20%。资产组合中,剩余期限在3年以下的中高评级债券、债券基金及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不低于5%。 |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平稳增利型投资账户 | 本投资组合仅限于投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债券、债券型基金等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账户总资产的80%,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95%,剩余期限在3年以下的中高评级债券、货币基金、银行存款、银行短期开放式理财产品等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5%。 |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注:以上为目前本公司设立增利灵活型投资、增利180投资账户和平稳增利型投资账户的【账户说明】,当按照本产品条款第4条第4.2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账户变更后,我们将根据本产品实际运行的投资账户进行【账户说明】的相应变更。
【账户策略】
增利灵活型投资账户:本投资账户通过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固定收益品种来获得基础收益;通过精选债券基金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提高收益水平;通过对投资资产期限结构的合理配置及投资货币基金、商业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债券回购等满足投资账户的流动性需求。
增利180投资账户:本投资账户通过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固定收益品种来获得基础收益;通过精选债券基金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提高收益水平,通过投资货币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回购等满足投资账户的流动性需求。
平稳增利型投资账户:本投资账户通过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固定收益品种来获得基础收益;通过精选债券型基金等金融产品提高收益水平;通过对投资资产期限结构的合理配置及投资货币基金、商业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债券回购等满足投资账户的流动性需求。
注:以上为目前本公司设立增利灵活型投资、增利180投资账户和平稳增利型投资账户的【账户策略】,当按照本产品条款第4条第4.2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账户变更后,我们将根据本产品实际运行的投资账户进行【账户策略】的相应变更。
【费用收取】
费用类型 |
收取标准 |
收取时间 |
初始费用 |
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将在保单上载明,最高不超过5.0% |
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时 |
资产管理费 |
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将在保单上载明,最高不超过2.0% |
每个资产评估日 |
退保费用 |
退保费用的收取比例将在保单上载明,最高不超过5.0% |
部分领取或退保成功时 |
注:1、对于上表所列费用: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及退保费用,在遵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进行调整的权利。我们实际收取的费用将在产品宣传彩页等产品宣传资料上具体标明。
2、每个资产评估日收取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3、以上各类费用为最高收取标准,实际收取可能会低于上述标准,每个账户的具体收费标准将在保单上载明。
4、以上各种费用收取具体细节详见条款。
【账户价值评估】
一、我们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格。
(一)投资账户价值=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
(二)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确定。
(三)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二、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投资实力】
弘康人寿坚持“稳健、规范、专业”的投资理念。弘康人寿成立伊始,即汇聚了一批从业经验丰富,专业结构合理,理论基础扎实的人员,组成一支投资管理经验丰富、平均工作年限在8年以上的投资团队。这支投资队伍精英汇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为100%,更不乏多年海外学习经历者。
【投保示例】
王先生40岁,购买《弘康在线理财计划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一次交费20万元,在第3个保单年度初,由于对于弘康的投资信心,又追加了20万元,若本公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1%,第一年退保费用为3%,之后退保费用为0%,则可以享受到的利益如下: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末年龄 |
年初趸交/追加保费 |
累计保费 |
初始费用 |
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
保单年度末的账户价值/满期保险金 |
保单年度末身故保险金 |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
1 |
41 |
200,000 |
200,000 |
2,000 |
198,000 |
199980 |
206910 |
211860 |
209979 |
217256 |
222453 |
193981 |
200703 |
205504 |
2 |
42 |
200,000 |
– |
– |
201980 |
216221 |
226690 |
201980 |
216221 |
226690 |
201980 |
216221 |
226690 |
|
3 |
43 |
200,000 |
400,000 |
2,000 |
198,000 |
403980 |
432861 |
454419 |
403980 |
432861 |
454419 |
403980 |
432861 |
454419 |
4 |
44 |
400,000 |
– |
– |
408019 |
452340 |
486228 |
408019 |
452340 |
486228 |
408019 |
452340 |
486228 |
|
5 |
45 |
400,000 |
– |
– |
412100 |
472695 |
520264 |
412100 |
472695 |
520264 |
412100 |
472695 |
520264 |
|
6 |
46 |
|
400,000 |
– |
– |
416221 |
493966 |
556682 |
416221 |
493966 |
556682 |
416221 |
493966 |
556682 |
注:1、利益演示中假设的投资回报率分别为低档(1%)、中档(4.5%)、高档(7%);
2、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在线理财计划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8.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将完全承担投资账户的风险……………………………………………………………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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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在线理财计划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在线理财计划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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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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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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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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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含7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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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犹豫期 |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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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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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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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10.4)身故,我们按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支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支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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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我们支付满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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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5)。 三、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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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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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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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保险金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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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益人 |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三、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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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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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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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见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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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请 |
一、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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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宣告死亡的处理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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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保险金的给付 |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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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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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投资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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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投资账户 |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如下,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您和我们根据约定的投资计划确定,投资账户资金的转换按照第6条第6.5款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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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灵活型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资组合仅限于投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债券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80%,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50%,债权类集合信托计划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45%,债券基金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10%,货币基金、银行短期理财、债券回购等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40%。资产组合中,剩余期限在3年以下的中高评级债券、债券基金及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5%。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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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180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资组合仅限于投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债券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80%,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0-70%,债权类集合信托计划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70%,债券基金占账户总资产比例为0-10%,货币基金、银行短期理财、债券回购等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20%。资产组合中,剩余期限在3年以下的中高评级债券、债券基金及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不低于5%。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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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稳增利型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资组合仅限于投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资产配置比例:债券、债券型基金等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账户总资产的80%,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95%,剩余期限在3年以下的中高评级债券、货币基金、银行存款、银行短期开放式理财产品等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5%。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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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投资账户变更 |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可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或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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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投资账户评估 |
一、我们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格。
(一)投资账户价值=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 (二)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确定。 (三)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二、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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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投资单位价格和年化收益率公布 |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投资单位价格与年化收益率的关系如下:
(一)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 (二)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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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特殊情况下交 易的规定 |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和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则我们延迟执行您买入或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买入或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买入或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买入或卖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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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巨额卖出申请处理 |
如果出现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10.7),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公布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卖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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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保险费的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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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保险费的交纳 |
一、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即趸交保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您每次追加保险费的申请应符合我们当时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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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保单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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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保单账户 |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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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该资产评估日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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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投资方式选择 |
您在投保时或交纳追加保险费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约定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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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一、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保险费将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分配到相应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您名下各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买入的投资单位数=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我们将您在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价格为保单生效日我公司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对于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投资单位价格为保险费生效日我公司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对于保单生效日和追加保费生效日未公布投资单位价格的,则按该生效日后的最近一个日期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
6.5 | 保单账户投资资金的转换 | 一、我们根据与您的约定,将您的资金在第4条第4.1款约定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转换。投资计划到期日和约定的投资账户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投资账户转换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以转出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卖出转出的投资单位,得到转出金额。转出金额= 转出投资账户转出的投资单位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将转出金额按照投资计划规定的比例分配到转入的投资账户,得到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买入投资单位数。 (三)转入投资单位数= 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 /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三、本条所指的投资单位价格为我们收到转换申请后,转换确认成功日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 |
6.6 | 部分领取 |
在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领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按照领取确认成功日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您每次部分领取的金额将在扣除本合同第6条第6.7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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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费用收取 | 我们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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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费用 |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将在保单上载明,在遵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您每次所交纳保险费的5.0%。 |
资产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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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二)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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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用 |
一、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二、退保费用为您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一定的比例,在遵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退保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该比例最高不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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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合同解除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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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请,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 二、我们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确认终止日您的投资账户价值扣除本合同第6条第6.7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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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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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⑧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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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明确说明 |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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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如实告知 |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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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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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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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款项,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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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十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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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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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保单周年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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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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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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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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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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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巨额卖出申请 |
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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