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
珠江汇赢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实力珠江,优势产品,值得信赖!
风险提示:万能账户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的结算利率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率演示水平。
- 产品特色
一次缴费,长期成长
资金灵活,自由领取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犹豫期及退保
1.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向投保人收取退保费用,第一个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占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3%。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本公司不再收取退保费用。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同传统寿险一样具有保障功能,同时保险公司为万能产品建立账户,将保单的价值与万能账户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
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单独的个人账户,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保险公司按照投资专家制定的投资策略,将资金配置到各种投资工具中,并对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
- 投资策略
珠江人寿万能账户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权益类投资品种和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回购、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渠道,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 万能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1.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所交纳保险费等额增加;
(2)本公司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如果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2.账户结算和最低结算利率
(1)个人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个人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2)最低保证利率为2.50%。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3)本公司每月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4)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公司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 万能账户费用扣除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不收取任何的初始费用。但是,保单过犹豫期后,并且在第一保单年度内退保或领取账户价值,需要支付退保时账户的3%或领取的账户价值的3%的退保或领取费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 投保示例
朱先生30周岁,希望通过稳健投资实现家庭资金的保值增值,经过细心比较,选择为自己投保了珠江汇赢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一次性交费10000元。利益演示如下:
珠江汇赢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利益演示表 |
|||||||||||||||||
单位: 人民币元 |
|||||||||||||||||
保单年度末 |
年龄 |
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初始费用 |
保单管理费 |
风险保费 |
进入万能账户价值 |
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价值 |
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
1 |
31 |
10,000.00 |
10,000.00 |
– |
– |
– |
10,000.00 |
10,250.00 |
10,450.00 |
10,600.00 |
9,942.50 |
10,136.50 |
10,282.00 |
10,762.50 |
10,972.50 |
11,130.00 |
|
2 |
32 |
– |
10,000.00 |
– |
– |
– |
– |
10,506.25 |
10,920.25 |
11,236.00 |
10,506.25 |
10,920.25 |
11,236.00 |
11,031.56 |
11,466.26 |
11,797.80 |
|
3 |
33 |
– |
10,000.00 |
– |
– |
– |
– |
10,768.91 |
11,411.66 |
11,910.16 |
10,768.91 |
11,411.66 |
11,910.16 |
11,307.35 |
11,982.24 |
12,505.67 |
|
4 |
34 |
– |
10,000.00 |
– |
– |
– |
– |
11,038.13 |
11,925.19 |
12,624.77 |
11,038.13 |
11,925.19 |
12,624.77 |
11,590.04 |
12,521.45 |
13,256.01 |
|
5 |
35 |
– |
10,000.00 |
– |
– |
– |
– |
11,314.08 |
12,461.82 |
13,382.26 |
11,314.08 |
12,461.82 |
13,382.26 |
11,879.79 |
13,084.91 |
14,051.37 |
|
6 |
36 |
– |
10,000.00 |
– |
– |
– |
– |
11,596.93 |
13,022.60 |
14,185.19 |
11,596.93 |
13,022.60 |
14,185.19 |
12,176.78 |
13,673.73 |
14,894.45 |
|
7 |
37 |
– |
10,000.00 |
– |
– |
– |
– |
11,886.86 |
13,608.62 |
15,036.30 |
11,886.86 |
13,608.62 |
15,036.30 |
12,481.20 |
14,289.05 |
15,788.12 |
|
8 |
38 |
– |
10,000.00 |
– |
– |
– |
– |
12,184.03 |
14,221.01 |
15,938.48 |
12,184.03 |
14,221.01 |
15,938.48 |
12,793.23 |
14,932.06 |
16,735.40 |
|
9 |
39 |
– |
10,000.00 |
– |
– |
– |
– |
12,488.63 |
14,860.95 |
16,894.79 |
12,488.63 |
14,860.95 |
16,894.79 |
13,113.06 |
15,604.00 |
17,739.53 |
|
10 |
40 |
– |
10,000.00 |
– |
– |
– |
– |
12,800.85 |
15,529.69 |
17,908.48 |
12,800.85 |
15,529.69 |
17,908.48 |
13,440.89 |
16,306.18 |
18,803.90 |
|
20 |
50 |
– |
10,000.00 |
– |
– |
– |
– |
16,386.16 |
24,117.14 |
32,071.35 |
16,386.16 |
24,117.14 |
32,071.35 |
17,205.47 |
25,323.00 |
33,674.92 |
|
30 |
60 |
– |
10,000.00 |
– |
– |
– |
– |
20,975.68 |
37,453.18 |
57,434.91 |
20,975.68 |
37,453.18 |
57,434.91 |
22,024.46 |
39,325.84 |
60,306.66 |
|
40 |
70 |
– |
10,000.00 |
– |
– |
– |
– |
26,850.64 |
58,163.65 |
102,857.18 |
26,850.64 |
58,163.65 |
102,857.18 |
28,193.17 |
61,071.83 |
108,000.04 |
|
50 |
80 |
– |
10,000.00 |
– |
– |
– |
– |
34,371.09 |
90,326.36 |
184,201.54 |
34,371.09 |
90,326.36 |
184,201.54 |
36,089.64 |
94,842.68 |
193,411.62 |
|
60 |
90 |
– |
10,000.00 |
– |
– |
– |
– |
43,997.90 |
140,274.08 |
329,876.91 |
43,997.90 |
140,274.08 |
329,876.91 |
46,197.79 |
147,287.78 |
346,370.75 |
|
70 |
100 |
– |
10,000.00 |
– |
– |
– |
– |
56,321.03 |
217,841.36 |
590,759.30 |
56,321.03 |
217,841.36 |
590,759.30 |
59,137.08 |
228,733.42 |
620,297.27 |
|
75 |
105 |
– |
10,000.00 |
– |
– |
– |
– |
63,722.07 |
271,469.96 |
790,569.21 |
63,722.07 |
271,469.96 |
790,569.21 |
66,908.18 |
285,043.46 |
830,097.67 |
本公司重要声明:
1、上表中所涉及的演示利率中,结算利率为年利率2.5%(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中)为年利率4.5%,结算利率(高)为年利率6%。
2、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的结算利率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率演示水平。实际的账户结算利率以本公司公布的为准。
3、上述演示是在投保人没有部分领取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投保人申请过部分领取,保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会相应减少。
- 公司简介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韩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6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目前唯一的一家总部设在广州的寿险公司。
珠江人寿将为客户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科学合理的保障计划,并通过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
珠江人寿将围绕“打造最具品质和竞争力的新兴保险公司”这一总体发展愿景及战略目标,依托公司股东的强大实力,本着“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稳健发展、追求实效”的经营理念,竭诚为社会的繁荣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拨打珠江人寿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 833 866
◆登陆http://www.prlife.com.cn/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此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保险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汇赢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珠寿发【2013】161号,2013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七十周岁(见10.3)以下(含七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6)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8);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
投保人须于投保时向本公司一次交清保险费。
5. 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在万能账户中为投保人设立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5.2 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计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本公司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 如果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5.3 费用收取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5.4 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个人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 日。
本公司每月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公司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5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0%。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6 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500元。
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第一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3%。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本公司不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保险合同解除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退保费用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
第一个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占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3%。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本公司不再收取退保费用。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9.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9.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释义
10.1 本公司
指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周岁,不足1年的不计。
10.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
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7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10.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人身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与支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本公司为依法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依法经营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您从本公司销售人员处购买保险时,请您关注销售人员是否持有本公司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您如需查询本公司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监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请登录www.prlif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专线4006-833-866。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您若投保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时,建议您关注并了解您的交费能力及需承担的风险。建议您的趸交保费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20%;月期交保费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20%;保费额度小于您的保费预算150%。如果您选择的保险产品需要分期交纳保费,保费交费年限与您的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时,我司将进行人工核保。同时请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险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销售人员的口头或书面解释、保险计划书和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等通常是对保险产品的简要介绍,其作用是帮助您理解您可能享受的保障利益,具体权益应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请您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并认真阅读。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交费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本公司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的有关约定,犹豫期为自您签收保险合同后的10个自然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为自您签收合同后的15个自然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退保,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自当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根据保险条款中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退还现金价值或相应保险费,您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请您详细了解,谨慎决定。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人为投保人,在红利派发日(即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合同终止,将不享受当年度红利;若在红利派发日合同效力中止,您的红利将暂留本公司,在您办理复效手续,并补交欠交的保费和利息后,本公司将予以补发;若在红利派发日合同有到期未还借款,您的红利将暂留本公司,在您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本公司将予以补发。红利暂留本公司期间红利不计息。如选择“累积生息”方式,自红利派发日的次日开始计息,当年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在《红利通知书》中向您告知。选择“现金领取”方式,若红利延迟领取,红利暂留本公司期间红利不计息。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如果您在银行等机构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时,应当注意该产品经营主体是本公司。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建议您着重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功能,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1.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2.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对本公司提供的投保单等文件上询问的事项如实告知,并在需签名处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本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请您在填写投保单时准确、完整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便本公司4006-833-866客户服务专线能够对您及时回访以及公司信函的寄达,若您的电话及地址变更,请及时通知本公司。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请本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您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833-866。您也可以向广东省保监局投诉,投诉电话:020-12378。
十三、请您注意了解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有关公告
保险公司以现金形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应当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除上述情况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各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交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十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应及时报案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报案电话:4006-833-866)。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及以上事项。
投保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投保单号码: 销售人员签名: 销售人员代码:
【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未患过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塞、恶性淋巴瘤、白血病、脑出血、脑梗塞、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炎、冠心病。
2.被保险人未接受过下列任一项手术或治疗:器官移植、肾透析、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3.被保险人未从事以下职业之一:海上渔业、井下作业、火药炸药制作及应用、防暴警察、特种兵。
4.被保险人未在最近5年内发生过保险理赔。
5.被保险人未计划前往中东地区、非洲、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危险地区旅行,工作或居住。
【重要告知与声明】
1、本保险保障期间为终身,自您成功购买保险(交费)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2、请您确认您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了解,确认投保人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3、基于电子保单的效力以及环保,本保险只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请注意查收并下载电子保单,及确认保单内容。
4、自投保人成功投保并接收到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5、保单统一签发地址:广东省。
6、如您需了解保单承保后的保全、理赔等服务流程,请拨打珠江人寿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6-833-866或登录珠江人寿官方网站:http://www.prlife.com.cn/。
7、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8、单个投保人投保的保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投保人本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留存投保人身份证明的扫描件。
9、投保人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时,如退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投保人本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留存投保人身份证明的扫描件。
10、投保人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的金额在经投保人同意后将退回投保人交费账户。
【招财宝客户特别声明】
声明人为珠江人寿此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声明人知晓并同意,一旦在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以下统称“招财宝平台”)里使用变现功能或类似功能后,为保护第三方利益,声明人所持保单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直至保单解冻为止,声明人同意并自愿接受下列限制条款:
1、声明人同意授权招财宝平台指令珠江人寿对保单进行冻结和解冻等保单处置行为。保单冻结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声明人不得领取保单利益、保险金等;保单解冻是指声明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自确认解冻之日起不再受到保单冻结的限制。
2、声明人自愿放弃退保权利,在保单冻结期间内不得提出退保及保单贷款;因保单产生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生存金、满期金等)及保险金,声明人同意不办理任何账户领取业务,并放弃自动续保的权利。
3、对于保单及保单利益,保险金的具体处置,声明人授权由招财宝平台向珠江人寿发出指令,珠江人寿依据招财宝平台的指令,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单及保单利益、保险金进行相应处理,招财宝平台的指令视同声明人作出。
4、声明人的行为若与招财宝平台的指令冲突,声明人同意以招财宝平台的指令为准。珠江人寿依据招财宝平台的指令或者本声明书作出的任何处理,并不构成对声明人的违约。
5、在保单冻结期间内未获得招财宝平台同意之前,声明人不能变更支付宝账户,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声明人本人承担。
6、声明人同意,本声明书系为第三方利益由声明人自愿作出,声明书中的限制条款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权利限制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
7、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您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还款来源,通过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则您同意本合同受益人应为或即时变更为与您达成融资交易的借出人。若受益人为多人时,借出人为第一顺序受益人。若借出人为多人时,借出人按照借出金额比例享有受益权。借出人信息以您和借出人签署的留存在招财宝平台的协议为准。
8、本声明书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领取授权声明】
本人同意珠江人寿在合同生效满1年时将万能险账户资金全部转回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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