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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财宝-天利安享A产品合同

本产品介绍包含天安人寿天利安享A款终身寿险(万能型)用户声明、购买须知、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等内容,请您在购买前仔细阅读全部内容,并请特别留意加粗、加黑等突出显示内容。如您购买本产品视同您已经阅读且同意遵守用户声明、购买须知、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与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做出下述用户声明且同意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用户声明】
(1)投保人自愿放弃本保单部分领取权利,天安人寿无须为本保单提供部分领取服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对于作为“招财宝”平台借款申请还款保障的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该保单作为还款保障的期间内将不予申请退保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天安人寿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前述承诺冻结该保单,即暂停受理用户的退保与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服务,直至还款保障期限届满。本保单冻结状态以“招财宝”平台对应资产状态为准。
(3)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对于在“招财宝”平台以本保单作为还款保障成功借款的,本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借款借出人各方及借款前本保单约定的受益人,借出人各方受益份额为投保人与借出人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到期还款金额,借款前本保单约定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扣除借出人各方受益份额后的剩余金额。
(4)投保人申请并承诺本保单在生效满366天时退保,并将退还款项(保单现金价值)转入原付款账户。

【用户购买须知】
(1)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本产品可购买地区:中国大陆地区除新疆、青海、西藏。本公司已在北京、上海、青岛、河南、河北、山东、吉林、四川设立分公司及服务网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处于上述地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3)本产品可投保年龄范围为18-65周岁。
(4)本产品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
(5)您的保单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日期为准。
(6)您投保成功后可在招财宝平台查看并下载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单),电子保险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5天(自然日)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全额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退保将收取3%保单账户价值的退保费用,合同生效1年后退保不收取退保费用
(8)为方便您购买本产品,我们为您提供在线保单确认服务,请在投保成功后及时确认相关内容。

 


【产品说明书】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利安享A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寿险是一种兼顾理财和保险保障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万能寿险具有费用透明、保险金额可变、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单账户价值设有保底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兼顾灵活保障和稳健理财的工具。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您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1)最低收益保证
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在第10个保单年度后,本公司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且保证不低于零。用于计算保单账户价值的实际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2)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权利,投保人可根据需要按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中的金额。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而相应减少。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万能险主要投资策略

基于保险资产稳健的投资风格,充分发挥万能产品投资范围较为宽泛的优势,在对宏观环境及趋势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追求绝对收益为投资目标,为客户带来长期的稳健回报。
(四)管理透明
费用透明合理,收取的费用项目、比例均明示于条款之中;每月公布结算利率,公司每年还将为每位客户提供独立的保单状态报告,使客户全面了解其保单价值及保障情况。
二、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本公司收到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本公司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为您实际交纳保险费的5%,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每月10元,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将从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为您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以下标准: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3% 2% 1% 0%

4、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指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但其金额最多不超过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后
退保手续费比例 3% 2% 1% 0%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保单账户价值计算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2.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3.您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扣除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结算利息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上一个结算日结算后保单账户价值-本月累计已部分领取金额-本月累计已部分领取金额对应的手续费-结算的保单管理费+结算的保单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结算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终止。
四、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退保金计算方法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时,您能得到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账户价值×(1-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退保费用比例上限: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后
退保手续费比例 3% 2% 1% 0%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保险利益演示
天安人寿天利安享A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表

被保险人性别 保险期间 终身
被保险人年龄 45周岁 一次交清保险费 100,000

 

保单年度末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初始费用

进入保单账户的价值

保单管理费

结算利率较低时

(最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中等时

结算利率较高时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1

100000

100000

3000

97000

0

99425

96442

104396

101365

98324

106433

102820

99735

107961

2

0

100000

0

0

0

101911

99872

107006

105926

103808

111223

108989

106809

114439

3

0

100000

0

0

0

104458

103414

109681

110693

109586

116228

115529

114373

121305

4

0

100000

0

0

0

107070

107070

112423

115674

115674

121458

122460

122460

128583

5

0

100000

0

0

0

109747

109747

115234

120880

120880

126924

129808

129808

136298

6

0

100000

0

0

0

112490

112490

118115

126319

126319

132635

137596

137596

144476

7

0

100000

0

0

0

115303

115303

121068

132004

132004

138604

145852

145852

153145

8

0

100000

0

0

0

118185

118185

124094

137944

137944

144841

154603

154603

162333

9

0

100000

0

0

0

121140

121140

127197

144151

144151

151359

163879

163879

172073

10

0

100000

0

0

0

124168

124168

130377

150638

150638

158170

173712

173712

182398

15

0

100000

0

0

0

140485

140485

147509

187722

187722

197109

232466

232466

244089

20

0

100000

0

0

0

158946

158946

166893

233936

233936

245633

311092

311092

326647

25

0

100000

0

0

0

179833

179833

188824

291527

291527

306103

416311

416311

437127

30

0

100000

0

0

0

203464

203464

213637

363296

363296

381461

557119

557119

584975

35

0

100000

0

0

0

230201

230201

241711

452733

452733

475369

745550

745550

782828

40

0

100000

0

0

0

260451

260451

273474

564187

564187

592397

997715

997715

1047600

45

0

100000

0

0

0

294677

294677

309410

703080

703080

738234

1335167

1335167

1401926

50

0

100000

0

0

0

333400

333400

350070

876166

876166

919974

1786755

1786755

1876093

55

0

100000

0

0

0

377211

377211

396072

1091862

1091862

1146455

2391081

2391081

2510635

60

0

100000

0

0

0

426780

426780

448119

1360659

1360659

1428691

3199806

3199806

3359796

说明
1、以上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在第10个保单年度后,本公司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保证不低于零。以上演示中假设第10个保单年度后最低保证利率仍为年利率2.5%。
3、保单账户价值按照假设的结算利率计算,低、中、高三档结算利率假设分别为最低保证利率2.5%、4.5%、6%。
4、以上利益演示假设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3%,保单管理费为0,退保费用收取比例为:第1个保单年度为3%,第2个保单年度为2%,第3个保单年度为1%,第4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为0%。
5、假设保险期间未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产品条款】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利安享A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4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出书面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3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保险费一千元,但投保份数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3.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标准见本条款第4.2条的规定)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而相应减少。
2.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最低限额1,000元。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最低限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3.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

4.1 保单账户: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载明报告期内保单账户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4.2 费用的收取:
1.初始费用
本公司收到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本公司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为您实际交纳保险费的5%,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详见释义)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每月10元,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将从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为您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以下标准: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3% 2% 1% 0%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4.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指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但其金额最多不超过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后
退保手续费比例 3% 2% 1% 0%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4.3 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保单结算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
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及对应的日利率( ),公布的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见本条款第4.5条),但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4.4 保单利息 :

1.本公司于保单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
2.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3.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根据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4.5 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在第10个保单年度后,本公司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且保证不低于零。

4.6 保单账户价值: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2.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3.您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扣除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结算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终止。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授权书)》委托栏,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4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6.6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释义

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本条款第4.2条规定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

7.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6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7 结算日 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的最后一日为结算日。

7.8 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9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800);如得不到满意答复,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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