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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疑似京东离职竞业限制条款被曝光?

微博知名财经博主曹山石今日曝出,某电商巨头最近离职率太高,人力出了个馊主意,p5以上全面启动竞业限制条款。离职时都得签,公司决定是否履行。看了离职文件,几乎全中国知名企业都被列入其竞争对手:比如华为联想招行等。但补偿给得特别低,才是按月补偿工资的20%,远低于业内标准,连高院司法解释都给出的是30%。 [图片] 有网友点明,名单中竟然没有京东,所有这份条款极有可能就是出自京东之手,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评论 ( 20 )

  1. 前段时间刚入职京东的人证明一下,这个的确是京东的,本人就只是个 T4 以下级别的底层码农,在入职的时候就签了这个协议,当时看了下,wtf ??? 老子可是要通过京东跳槽去阿里的啊!

  2. 你们在这么黑京东,老刘就要把知乎买下来了

  3. 匿名答一发

    去年刚毕业的时候曾去京东面试客服岗。

    你能想象一整个办公室的人 ,不论男女,全死气沉沉。

    敲字、接电话,言行举止,真如丧气人。

    面试官没有表情地问了我几个问题。

    然后我说要回去考虑一下,就跑了。

    刚毕业,真的害怕自己会变成里面死气沉沉中的一位。有人说客服本来就是高压工作,但是我也做过客服啊(在淘宝),那时候压力有,但我绝对不至于如此。现在回想起当日的拒绝,感觉还有些小幸运。

  4. 图片收藏了,校招时按照上面的公司名单挨个投简历去

  5. 老板都是这个屌样!

  6. 说一点好像还没人提到过的吧。“离职时都得签”,这是个什么鬼?不签能怎样?员工个人离职的权利是法定的,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根本无需企业同意就可以离职。所以,以为不签就办不了离职的是对劳动合同法还不够熟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所以,一般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都是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的,等到离职时才拿出来,那就是欺负员工不懂法了。

  7. 我老婆说京东是真货假货掺着卖的,我自己在京东买的羊毛袜,含毛5%

  8. 狗东 西

  9. 针对某个高票答案,有几点必须说一下。1.敬业限制法律规定不超过两年,这个范围内,公司可以自主选择。2.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查询渠道很多,不要怀疑老板想查你的心还有律师的手段。3.如果你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公司没给你钱,这个协议就无效了?当然不是,有的法院就裁判不能因公司不给钱就不履行敬业限制,你还要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所以如果公司超过三个月仍未付的(这个时间不确定,如遇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律师),至少给公司发一份单方的书面解除通知,告知公司因不给钱,该协议解除。4.很多劳动者刚入职,不好意思问,或者对签署文件都无所谓。但请记住,各类文件,特别是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一定要仔细看,不合理和不能接受的地方要提,一式几份的文件,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一定要放在自己手里,防止公司事后修改填补文件内容。

  10. 首先纠正一下高赞答案的一些错误:

    ①最高院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30%?

    最高院表示,这实在有一种钦点的感觉,而他从来没有说过,你们不要听风就是雨,想搞个大新闻。

    这种误解来自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的前提是“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有约定则不适用该条款。(有轻微的争议,后问详述)。

    因此20%的补偿金并不违法。

    ②竞业协议是要启动才生效的,如果公司不给钱,协议是无效的?

    所谓公司不给钱,包括两种情况:

    (1)压根没约定补偿金;

    (2)约定了补偿金,但没有实际支付。

    对于前一种情况,协议依然有效,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的情况下才不具备约束力。如北京市高院会议纪要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对于后一种情况,最高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没有约定的依然有效,3个月没有给钱,才可以要求解除,就算公司不给钱,协议也不是马上就无效。

    ③竞业条款一般只有半年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目前看到的通常是1年为主,比较少约定6个月的,更不要说法律上的约束力了。

    ④好几个华为的同学,离职就去了中兴。没有心胸,你想做什么样的公司?

    竞业限制一般是针对高管和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普通的码农的不在此列,而如果掌握了商业秘密,那该限制的还是要限制,具体由公司自行判断。

    之前台湾就发生过一起案件,微软一个以台湾人为主团队集体辞职,自己创办了一家公司,经营与原来的项目相同的业务,搞了半年之后被微软告了,最后赔得当裤子。


    以下是正文:

    这份协议是不是京东的尚不得而知,但傲慢暴露无遗。尽管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大家还是很愤怒,愤怒的主要是两点:

    第一,这份协议拉黑了几乎所有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感情离职之后在同行业就别混了?

    第二,这份协议约定的20%的补偿金,不仅低于行业标准,而且还低于最高院《劳动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30%的标准。

    1、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拉黑所有公司吗?

    当然可以,法律规定: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尽管法律上一句“有竞争关系”通常看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非常凝练也非常准确,但实践中大家依然偏爱“列举”,除了京东之外,很多互联网巨头的竞业限制,都会大规模地拉黑同行。

    然而,“列举”的目的主要在于“强调”,往往只列举主要的、有竞争力的对手。

    比如,京东拉黑沃尔玛、阿里巴巴、酒仙网,我们能够理解,但是把滴滴打车、百度外卖、高德地图也拉进来是什么鬼?

    还有什么凹凸凹、FirstDibs、百胜软件,完全是第一次听说,你一定是收了他们的钱帮他们打广告的对吧!

    在拉黑同行这一点上,法务表示这锅我不背,那个人事部门,要不这锅你背一下?

    二、20%的补偿金过低?再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下限

    刚刚我说了,最高院从来没有讲过,补偿金最低30%,否则会给人一种钦定的感觉。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规定:

    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这一条的30%,有两种理解:

    (1)30%的规定仅适用于“没有约定”的情况,如【张宇vs北京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北京法官认为:

    司法解释四第6项,仅是在双方未约定补偿金金额情况下的一种处理方式,并非规定补偿金下限。

    (2)30%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没有约定”,还适用于“约定过低”,如【何全平与四川悦好医学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劳动争议案】的成都法官认为: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六条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当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

    目前来看,前一种理解是主流,但各省市对补偿金有地方性的规定,可能比30%还要高。

    比如,江苏规定为三分之一,深圳规定为二分之一,还有地方仅对“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加以特殊保护,比例从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不等。

    鉴于京东公司在北京,而北京市对该问题并无地方规定,20%的标准是合法的,甚至出现过案例,约定的补偿金只有5%,但法院仍认定有效。【张宇与北京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这份协议真正的问题在哪里?

    尽管这份协议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这份协议依然是糟糕的,作为公司的外部律师,可以仅关注法律、政策和实务的风险,但作为公司的内部法务,还需要从管理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法务在设计一份合同时必须刚柔并济,不仅要考虑该合同在法律才层面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还要考虑该合同给双方的感观,比如在措辞的时候少用“必须”,多用“应当”,少用“劳动者”“你公司”,多用“您”“贵公司”。

    而这份协议表露的那种小气、鸡贼、斤斤计较的屌丝气质,对员工在情感上的伤害是非常大的,系想要用霸王协议来留住员工,效果必然将会适得其反。比如有一位答主就爆料,自己在入职的是好看到了这份协议,于是果断拒绝了这个offer。

    如果这份协议真的是京东的,无疑会打击京东的“对员工特别好”的公司人设。

    不仅如此,这份协议还给了很多人攻击京东的一个发泄口,在知乎“如何看待疑似京东离职竞业限制条款被曝光?”的问题下,很多人不谈保密协议本身,转而谈起了京东的服务问题、管理问题,同样引来纷纷点赞。

    一份合同引发了公关危机,对信奉“无事就是好事”的法务部来说,这是最糟糕的事,这样一份合同,无疑是一份糟糕的合同。

  11. 说真的,没有哪一家公司没有是完美无缺的。

    你可以了解一下阿里外包这个概念,都学习到了日本IT界的外包精髓了,层层外包分发,那些大专、中专的码农就在外包公司当信息时代的流水线工人。

  12. 中国私营企业大部分都是狗屎,都不如国企,福利太差,原始资本主义

  13. 通过这个条款,离职率下不去,入职率倒是下来了。

  14. 1、京东职级序列是T字头,通常是Tx-x,开头数字到5职级很高,主要是覆盖总监级以上的,对这样的员工启用竞业协议无可厚非,值得商榷的是列出来的名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综上,强东想启动竞业协议的心在情理之中,但京东HR小姐姐(亦或是法务?)拟出来的竞业禁止协议无论京东是否启动都无效,建议京东来挖上我去做他们的HR ི

  15. 不只JD是这样,其它家的也一样全覆盖,即使签了协议,离职时是否执行的主动权是企业。

  16. 其实竞业禁止本身没什么问题,范围大也没什么问题,重要的是补偿金是协议有效的前提,也就是说离职后不提供补偿金的话协议是默认失效的,一般也就对中高管启动协议

  17. 在职匿了,是真的,而且有的部门P1234及以上都签了,后来不知道怎么的没签到我们,担心了好久

    幸福感很低,性格变化超级大,感觉自己都变了一个人

    累死累活的工作,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加的工资还不到职级又低干活又少但是会讨老板欢心的人的一半

  18. 问题是,如果给的钱低于30%,竞业禁止条款是效力瑕疵的…

    换句话说…公司对你不仁,你也可以对公司不利…

    AKA…管他呢…

  19. 作为曾经的东哥粉,来说说这件事吧。

    京东加大竞业限制到蛮不讲理的地步,背后肯定是离职员工的数量和层级开始狂增,给决策层带来的巨大压力,大家不要把矛头对准HR,估计HR心里也苦着呢,这份协议要是没有东哥签字,我是不相信的。

    在刘强东的创业史上,有个广为人知的一个故事,是他大学期间开饭店,视员工为家人,结果他的爱被无情出卖,大厨跟前台小姑娘滚到了一块儿大搞贪腐,害得强哥破产关店。

    我一开始也曾相信这个说法,直到有一天我发现,即使真有那位大厨和前台小姑娘,他们想对中国人民喊话,替自己辩白几句,可要比强哥困难得多。于是,他们匿了,强哥您就随意讲吧。

    感觉刘强东的包装团队,真应该是中国顶尖的团队。通过包装刘强东,从而包装JD,比很多广告来得还实用,谁叫现在就吃人设这一套。

    之前看刘强东因为工作繁忙,饿晕了的新闻就觉得挺假,如果你一个企业决策者还能因为工作饿晕了,那你的团队也太失败了,这种新闻不是作秀是什么?

    除了接受采访的,各种家里事,私事弄的全国皆知,还真能得到不少赞许。今年在达沃斯论坛不是又说了,自己在老婆面前说”京东”名字的由来,希望奶茶不要生气之类。还盛赞妻子章泽天 ,称她不只是带给自己很多,也带给了京东这家公司、带给社会很多。同时,章泽天提议了一项绿色供应链项目,将京东的物流车辆从汽油车替换为电动车。

    从妻美不知刘强东变成妻话要听刘强东,可以说是有进步了。

    有些大佬有些表演人格也是很正常,但老刘总是给我一种用力过猛的感觉,让我不禁想起当年的陈光标。当年提倡光盘行动的时候,陈光标此人跑到非户籍地、居住地的公安机 关申请改名陈光盘,被拒。然后出来炒作,笑死我了。现在刘强东就给我这种感觉。

    刘强东很狡猾,说话都是精心设计过得,比如「现金捐了一半」。现金和存款还不太一样,放入银行了都不算现金,一般人家里哪有那么多现金。

    还有娶奶茶,我觉得是出于一种补偿心理,苏北在江苏一直被鄙视的,现在偏偏娶了个苏南女神,然后带回家炫耀一番。在这点上,强哥和他的宿迁老乡项羽很像。他们都很害怕衣锦夜行,他们都渴望在万人之中强出头,对枭雄们取而代之。然后,他们同样都充满焦虑,难掩对周围人的疑惧,以及对世界的敌意。

    所以京东高管离职潮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刘强东对这些人的不信任感,否则也不会说出“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我宁愿把它卖掉”这句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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